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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nald Chan | 15th Sep 2009 | 香港時評 | (2 Reads)

       中聯辦研究部長曹二寶的「第二支管治隊伍」之說掀起千尺浪,清華大學法學院的程潔副教授也撰文確認了中央對香港政策的改變。鄭潔表示,中央在20037月香港大遊行後調整了對港政策,從之前「河水不犯井水」的偏重兩制,改為積極運用中央管理香港事務的權力,政策上偏重一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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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基本法賦予中央管理香港權力 應該說,從憲制角度看,香港是從屬於中央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,基本法也寫明中央和香港的權力分配,中央授權香港管理內部事務。從基本法的角度看,中央是有管治香港的權力,比如中央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(基本法第158),有發回香港提交之立法並使之失效的權力(基本法第17),有增減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的權力(包括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)(基本法第18),有是否任命香港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(基本法第45)或行政長官提名的高級官員(基本法第48條第5)的權力,有指示行政長官執行指令的權力(基本法第48條第8),等等。 

中央還有影響香港的「軟權力」

        隨著中國經濟的強大和香港對內經濟或市場的依賴,除了這些基本法規定的「硬權力」外,中央還可運用經濟等方面的措施,來保證其「有所作為」的對港政策。這些權力沒有出現於基本法,只需中央制定政策措施即可,筆者稱之為「軟權力」。比如提出上海的金融中心建設目標以激勵 (或者牽制)香港,提高中央對香港經濟或金融建設方面、甚至是金融從業者的影響力;CEPA的各行業資格的互認及鼓勵專業人才在內地開展業務、批准更多內地高端人才到香港發揮社會影響力,設定並掌握香港各行業進入內地龐大市場的門檻或申請程序,等等。這些措施都可以增強中央對香港事務的發言權,也拉近香港和內地的聯繫。工商界對內地市場趨之若鶩,這幾年專業界及演藝界也湧入內地發展,這拓寬了中央可以影響的香港社會層面。 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。江澤民和董建華年代中央傾向低調、消極涉入香港事務,而胡錦濤及「董去曾來」後中央以及這支隊伍再對港事務上更「有所作為」而已。相信中央「軟硬權力」的運用在這個中央著重「一國」的時期,都會越來越多。